奥运会的金牌既属于个人,又属于国家。金牌是个人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的荣誉和成就的象征,代表了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和实力。然而,金牌也代表着国家的荣誉和实力,因为每个运动员都代表着自己的国家和民族。因此,奥运会的金牌不仅仅是个人的荣誉,也是国家的荣誉,是全体国民的共同荣誉。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奥运奖牌的归属问题。但是从两个小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奥运奖牌应该是归运动员个人所有的。

例1:奥运冠军杜丽
在2004年的雅典奥运会上,我国射击运动员杜丽获得了10米气步枪冠军。杜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兴奋地说道:“我没想到自己会拿到金牌,我打算把它交给妈妈保管。”
奥运冠军杜丽一定清楚金牌归个人所有,不然不会面对媒体说出将奖牌交给妈妈保管。

例2:刘玉坤
刘玉坤是一名伤残人运动员,共打破6项世界纪录,获得多块金牌。
1994年,刘玉坤与前夫离婚时,前夫主张妻子获得的奖牌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奖牌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要求平分奖牌和奖金,于法无据。
从案件来看,刘玉坤获得的奖牌一定是归自己所有,否则丈夫不会去要求分割奖牌。

从以上两个小例子来看,运动员获得的金牌是归个人所有的。个人可以进行收藏,也可以送人,也可以卖掉,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当然你也可以捐给国家。
1984年,我国射击运动员许海峰在美国洛杉矶奥运会上,获得了中国人在奥运会上的第一块金牌。许海峰拿到奖牌后不久,就捐给了国家博物馆。这块中国奥运首金拥有着特殊意义和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