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解说词,体育类解说怎么做

    

  

  阅读提示: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转播中,《王蒙解说》已经上了热搜。笔者认为,在短道速滑男子1000米决赛第一场小组赛中,王濛对中国短道速滑运动员任和韩国短道速滑运动员的状态分析,以及裁判回放视频的解说,都是原创性的,可以构成作品。  

  

  北京2022年冬奥会如火如荼。同时,精准的用词和频繁的金句也让“王蒙的解释”话题频频出现在微博热搜中。王蒙是中国前国家速度滑冰队和短道速滑队的成员。这一次,她在咪咕体育平台上专业有趣的解说,不仅点燃了观众的激情,也增加了比赛直播的热度。网友王蒙被评价为“被短道速滑耽误的相声演员”。那么,王蒙对体育赛事的精彩解说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构成作品,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作者借此机会对体育赛事解说作品进行定性的阐释。  

  

  应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作品”必须是能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现,因为只有“外在表现”才能“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第三,“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第四,“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必须对劳动成果做出独立贡献,体现个性化的智力判断和选择,表现作者的个性,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体育赛事解说能否构成作品,取决于其原创性。  

  

  简短的口头表达不属于作品。过于简洁或短小的语言表达无法体现作者的个性,也就是说过于短小的口头表达往往很难被认可为作品,比如“太棒了!”“又犯规了!”这些过度生活化的语言不满足表达的复杂性,也不是原创的。只有把词与词、句与句结合成一个整体,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个性化表达,表现文学美或传达某种信息,才能形成一部作品。  

  

  简单的游戏现场介绍,即使描述的内容极其精彩,也不构成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单纯的事实信息不适用本法。”体育赛事本身简单的事实描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为它只是说明了谁、在哪里、何时、发生了什么。虽然用来描述事实的语言本身就是表达,但是语言表达很容易和被描述的事实混淆。当事实和表达混合时,表达不能被保护。  

  

  解说员除了介绍体育赛事的实际情况外,还需要控制讲解的节奏,把握好说话的时机,用通俗易懂的话解释现场画面中观众不知道的内容。除此之外,解说还包括对比赛画面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对人物、环境、比赛专业知识的介绍和对比赛的预测,对场上比赛情况的评价,对比赛比分的预测和分析等。这些都是叙述者独创性的体现。就王濛对这场比赛的解说而言,比如在男子1000m短道速滑决赛第一小组赛中,他对整个比赛情况的描述,对中国短道速滑运动员任和韩国短道速滑运动员状态的分析,以及对裁判回放视频的解说,都是原创,可以构成作品。  

  

  可构成口述作品  

  

  一般来说,体育赛事的原创解说都是口头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了口述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用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口头作品不同于书面作品。口头作品是即兴创作。他们在演讲和其他活动中即兴发挥。在口头作品被创作出来之前,口头作品是不存在的。如果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的演讲者。是预先写好的演讲稿,然后按照演讲稿背诵,那么应该只有狭义的书面作品。演讲者只是在表演书面作品,没有口头作品。  

  

  比如王蒙解说中,他对体育赛事的解说都是即兴的。在解说内容为原创的前提下,王蒙解说为口头作品。如果不是游戏的即兴解说,而是提前准备了解说稿,那么就只有文字作品,没有口头作品。  

  

  体育赛事解说拉近了大众与竞技体育的距离,增强了趣味性和指导性,是语言艺术的创造,随着体育赛事的逐渐商业化,解说员逐渐介入体育赛事营销和媒体营销。体育解说在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口头作品,相应的解说员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享有自己解说词的著作权。体育赛事解说是版权人创造的智力成果,版权保护有利于提高体育节目的质量。(华东政法大学项秦丝阮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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