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
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队歌的尊严,加强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队歌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文章
少先队各级组织要加强对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规范使用、宣传和管理,教育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员遵守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规范使用,及时发现和举报相关社会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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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员要爱护红领巾,保持干净平整,按有关要求佩戴,佩戴时着装规范。少先队员离队要珍惜红领巾。红领巾的佩戴规格和适用范围:
(1)小学低中年级少先队员佩戴小红领巾,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少先队员佩戴大红领巾。小学阶段个子高或者胖的少先队员可以戴大红领巾。
(二)少先队员参加校内外的少先队会议、集会和活动,参加升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重要仪式时,要求佩戴红领巾(可同时佩戴队徽)。天气炎热时,日常学习生活中可以暂时不戴红领巾,但要佩戴队徽。参加体育活动、生产劳动和文艺演出时,可以暂不戴红领巾。
(3)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参加少先队会议、集会和活动,应当佩戴红领巾。少先队邀请党员、团员、干部参加活动时,可以佩戴红领巾;邀请党外先进人物、团干部参加时,经学校小工委或县级以上小工委同意,可以佩戴红领巾。
第四条
队旗是指大、中队旗。大、中队旗的使用范围:
(一)少先队组织开展集体活动时。
(2)少先队大队或中队成立时。
(3)少先队组织重要会议和仪式时。
(四)少先队活动阵地可使用队旗或等比例制作的队旗图案。
第五条
队徽的使用范围:
(一)各级少先队代表大会等重要场合应悬挂队徽。
(二)少先队队室应当悬挂队徽,校内外少先队中队角等活动阵地应当悬挂队徽或者张贴队徽。
(3)团委、青工委工作场所可悬挂队徽或使用队徽设计。
(四)各级少先队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会议以及与少先队有关的外事场合,可悬挂队徽或张贴并使用队徽图案。
(五)少先队各级组织颁发的证书、旗帜、奖牌、奖状等荣誉性文件和证件,可印有队徽图案或粘贴内嵌实体队徽。
(6)队徽徽章由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员佩戴。队徽徽章应佩戴在左胸。少先队员离队时要珍惜队徽。
使用队徽设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等比例制作。
第六条
大队、中队委员、小队长在佩戴红领巾(或队徽)的同时,应在左臂佩戴队委(队长)标志;不得擅自出借或赠送队委(队长)标志;离任后要珍惜队委(队长)的标识。
第七条
中国少先队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在下列情况下,应播放队歌:
(1)全国和地方少先队代表大会。
(2)入队仪式、入队仪式、初中建队仪式、离队仪式、“红领巾奖章”授予仪式等少先队重要仪式。
(3)所有ki
演唱时应按标准版本演唱完整的队歌(两句歌词),不得采用有损队歌尊严的演唱形式。在场人员应举止庄重,不得对队歌不敬。团队歌曲的标准演奏乐谱和标准录音版本由全国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批准和录制。
第八条
少先队的报刊、出版物、文学作品和新媒体平台,少先队各级组织制作的非商业性宣传品,可以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设计。确需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的组织和市场主体,须经省级或全国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不得使用或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不得使用不规范的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
第十条
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名称、队歌名称、歌词、乐谱等。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商业广告、商务、娱乐等活动,不得用于私人庆典、聚会等不适当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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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上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和队歌的,应当遵守规定,不得损害少先队和少先队员形象。
第十二条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角色需要佩戴或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应当遵守规定,不得损害少先队和少先队员形象。
第十三条
不得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少先队组织在日常工作和活动中要严格 规范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佩戴或使用。
第十五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少工委对本地区 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护少先队标志标识的工作机制,及时向上级团委、少工委报告本地区违规事件发生和处置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团、队组织和少先队工作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违反本规定使用、侵犯少先队标志标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全国少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