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发展是复杂的,历史的,政治的,整个过程是曲折的,分支很多。这里只是简单讨论一些粗略的想法,并不是论文。请不要把它看得那么严重。
01
简单分类一下世界上的法系,大致分为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
海商法系统
海商法体系以英美法为主,故称海洋法。据说18世纪后,英国取代荷兰、西班牙等传统海上霸权国家,称霸海洋,拥有海上霸权,并在海外建立了众多殖民地,号称日不落帝国。同时也把英国的法律带到了世界的一些地方,统一称为海商法体系。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故称大陆法。它可能有更多的国家有这种法律制度,甚至沿海国家会把国家目标集中在大陆国家。中国在宏观意义上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02
大陆法的渊源
大陆法起源于罗马法。事实上,这应该追溯到两河流域的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是大约公元前1776年,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在中东颁布的法律汇编。这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代码,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相对完整的楔形文字代码。
然后,在古希腊,由于巴尔干半岛南部的地理形状,希腊城邦发展迅速,我们熟悉的有雅典、斯巴达等。这两个城邦之间也发生了一场大战,直接导致了希腊文化的衰落,扯远了。古希腊城邦各种法律的结合,成文法出现较早,有很强的哲学基础。希腊字母出现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它是希腊哲学的故乡。苏、白、亚皆知,亚里士多德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他的法律思想对民法也有很大影响。
然后到罗马,古罗马是一个强大的国家。春秋时期,罗马的经济社会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战国初年。罗马广场公布了十个罗马制定的法律表。第二年,制定了第二个法律表,作为对第一个法律表的补充,这就是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在当时都是由青铜制成的,所以也被称为《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罗马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不幸的是,青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这些人将在后面提到)
后来到了西汉,罗马强大到把地中海变成了它的内湖,在法律上赋予了“公民”深刻的内涵,有了万国公法。后来到了清朝,1804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1896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后来被一些国家模仿,所以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德国法系。
盎格鲁撒克逊人
海洋法系的渊源
首先是北欧蛮族的法律习惯。西汉时期,生活在北欧的大部分民族和匈奴一样,不断入侵当时的罗马帝国。这些人统称为日耳曼人,包括哥特人、汪达尔人、勃艮第人、盎格鲁人等等。这些民族的法律,通常以部落风俗习惯为基础,比较原始。然后在南北朝时期,日耳曼人的一个盎格鲁撒克逊人跨过了英吉利海峡,征服了不列颠群岛,成为了现在不列颠的主人。这些野蛮人带来了日耳曼人原始的法律习惯,至今仍受习惯和习俗的支配。北宋初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者威廉在英格兰建立了封建王权。为了巩固中央集权,设立了一些巡回法庭来处理案件。在这一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地方法院的习惯和习俗,并以判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了以判例为主要依据,在英国普遍使用的普通法。一般都用,或者简称普通,呵呵。此后,普通法传播到世界许多地方,形成了各国的海商法体系。此外,明初,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案件由国民议会处理,与王庭并存的衡平法庭逐渐产生。这种以平衡双方利益为目的的法院被称为衡平法院,法律被称为衡平法。征服者威廉的雕像
03
日耳曼的司法决斗
日尔曼法的发展水平比较低,很多制度比较简单,但在诉讼证据方面独树一帜。
据说,这种日耳曼法最初遵循的是古代的神判制度,比如火烧和水淹,也就是把人放在火上烤,用水淹。如果你还能活下来,你说的是真的。
到了公元501年,南北朝时期,都觉得这太野蛮了。换一种方式吧,结果是一场“司法决斗”。天啊,只要打赢了一场,你就说了算。
司法决斗现场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公元7世纪中叶,伦巴德贵族。
达鲁夫引诱王后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诬告王后谋反,国王偏听偏信,下令囚禁王后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王国的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德交涉,要求释放她,都没有如愿。最后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从而得以恢复名誉和地位。
在诺曼征服以后,英国也从西欧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司法决斗被日耳曼诸国普遍仿效,在以后约600年的时期中成为统治者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
05
不成文法的戏说
如上所说,最早的文明区域,比如两河流域、希腊、罗马、中国等,都是成文法。很明显,与这些地区悠久的历史文化有关。
英美等普通法属于不成文法范畴,从他们的发展历史来看,这些民族主要是日耳曼等蛮族,成天过着骑马游猎的生活,居无定所,虽有语言,但文字发展很晚。
据说日耳曼的文字在3世纪左右才逐步固定下来,那时候我们的《内经》《史记》《论语》等都已成书,就是这样一个民族,连文字都发展如此之晚,他们怎么会有成文的法律呢,呵呵哈哈哈。
虽然普通法、不成文法在历史文化上有其别具一格的特点,但是普通法与大陆法并没有什么高下之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逐渐在互相取长补短,互相融合。对于法律的技术方面的东西,西方在管理上还是有其先进性的,我们也应该学习借鉴。
作者:九撞,医法文三学士,喜好历史、文化、哲学、管理等知识,长期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欢迎大家关注我,一起讨论,共同成长。